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我校2016年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和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的函》和《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的函》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要求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和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有着重要意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派研究生项目和硕士研究生项目的选拔推荐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材料报送等工作。坚持“三个一流”原则,即选拔最优秀的学生,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流院校,师从一流专业导师。留学单位不包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 二、选派规模 2016年我校可推荐上报137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无名额限制。 三、留学类别及期限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四)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四、选派领域 (一)公派研究生项目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 (二)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工业设计、航空安全保障、先进制造工程、网络工程等。 五、 派出渠道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利用以下派出渠道: 1、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渠道派出(参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页2016年派出渠道一览表); 2、利用我校及各单位现有国际交流/科研合作渠道派出; 3、通过导师或学生本人联系。 (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 六、申请人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外语水平符合拟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②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③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④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⑤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⑥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我校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我校在读全日制一年级(2015年秋博)、二年级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直博生申请时需为我校在读全日制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原则上派出前应完成应修学分、博士生选题报告,进入博士论文研究阶段。 (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八)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为我校在读正常学制内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等。 (九)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赴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留学院校不免除学费,可向留学基金委申请学费资助,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国家每年学费资助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5%。 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基金委可提供学费资助。 八、选拔程序及时间安排 学校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和推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向所属院系提交申请材料,各院系向研究生院公派办提交申请公派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 (二)2016年3月5日前:申请人向研究生院公派办补齐所有申请材料。 (三)2016年3月5日-20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申请博士联合培养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对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进行硕士联合培养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公布学校推荐人员名单。 (四) 2016年3月20日至4月5日,申请人网上报名。 (五)2016年4月6日—9日,申请人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2016年4月6日-9日,学校对申请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审核,汇总、整理书面材料,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七)2016年5月,留学基金委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八)2016年7月起:录取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和离校手续,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 每个申请环节研究生院均会发布具体通知,请各单位根据通知具体要求安排相关工作。 九、派出及管理 1.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2.留学期间,留学人员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3.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在国外留学期间,留学生须与学院和导师保持联系,并作学习、研究进展情况的阶段性汇报。 十、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研究生院公派办(四牌楼校区逸夫建筑馆204办公室) 联系人:朱丹 联系电话:025-83795781 电子邮箱:103007669@seu.edu.cn 附注:公派留学相关网站: - CSC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http://www.csc.edu.cn/Chuguo/1d31435486314a9a9038f24132977e76.shtml 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 http://www.csc.edu.cn/Chuguo/38d1f987dfe1475d98a995b043faa20a.shtml (二)CSC2016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专栏 http://www.csc.edu.cn/Chuguo/1a7aabc0c59b461db14c51de397be3bb.shtml 2016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http://www.csc.edu.cn/Chuguo/d3d619907aa846a3af10ad88b26948dd.shtml 研究生院公派办 2015年12月15日 |